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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函證新規執行過程中的問題與建議
2020年8月10日財政部與銀保監會聯合頒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2020〕12號),同日財政部辦公廳與銀保監會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財辦會〔2020〕21號)對相關操作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以下提及兩文件時通稱:銀行函證新規),銀行函證新規的頒布意義重大,注冊會計師執行銀行函證程序時終于有章可循,必然可強化函證程序的執行效率與效果,解決了很多痛點問題,因此引起了注冊會計師們的極大熱情。銀行函證新規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在已到1月下旬,很多審計項目已經開展,銀行函證新規的相關規定應該已經正式執行。實際執行情況如何呢?筆者對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了一些了解,發現了一些問題,以下就將了解到的情況向行業同仁進行一下匯報。
銀行函證新規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在已到1月下旬,很多審計項目已經開展,銀行函證新規的相關規定應該已經正式執行。實際執行情況如何呢?筆者對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了一些了解,發現了一些問題,以下就將了解到的情況向行業同仁進行一下匯報。
一、新規提出的要求
銀行函證新規操作性的相關規定主要在《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指引的內容非常詳細與具體,這里只對重點的項目做了引用。
1、銀行函證程序公示方面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各種函證方式下辦理回函工作的部門或網點及其聯系方式,如受理跟函的辦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資料,受理郵寄函證的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受理數字函證的具體方式等。郵寄銀行詢證函、跟函、以符合相關規定的數字方式辦理銀行詢證函及回函,均應被視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接受的函證方式。如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要求公開發布函證受理要求,則不得拒絕受理注冊會計師按照要求實施的跟函或郵寄銀行詢證函。
2、銀行函證收費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回函服務收費屬于市場調節價的,應當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務不同內容或檔次的收費標準,以及企業不支付或拖欠費用等情況的處理辦法(如有)。如果詢證函未滿足公開發布的銀行詢證函受理要求或被審計單位指定賬戶不足以扣劃回函服務費用,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溝通并采取措施,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3、銀行函證印鑒方面
(1)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額外要求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
(2)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校驗的簽章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在銀行開戶時的預留簽章或企業與銀行約定在辦理函證業務時需要加蓋的簽章。
(3)如注冊會計師同時函證同一企業的多個賬戶,且賬戶的預留銀行簽章不同,若其中一個賬戶為扣款賬戶,即用于扣劃詢證函回函服務相關費用的賬戶,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企業加蓋扣款賬戶預留銀行簽章以便扣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校驗此預留銀行簽章即可辦理回函業務。
4、函證內容
(1)注冊會計師可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及審計的需要,確定銀行詢證函所列第1-14項及附表中需要函證的項目。對于注冊會計師確定無需函證的項目或具體欄位,應當將該項目或具體欄位的表格用斜線劃掉。對于注冊會計師用斜線劃掉的項目或欄位,銀行業金融機構無需核實相關信息且不需要反饋。
(2)第1-14項及附表中,如果被審計單位的文件記錄或管理層提供的信息中顯示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沒有此等交易或余額,但注冊會計師認為需要就此獲得銀行業金融機構確認時,注冊會計師應在每個對應欄目內填寫“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填寫“無”的信息予以核實并反饋。如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交易或余額,而相關項目被列示為“無”,應明確回復不符并在回函“結論”處,向注冊會計師對不符項目涉及的內容、金額等進行說明。
(3)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詢證函中列示的1-14項信息及附表按照實際情況及上述第1條和第2條的要求填寫相應信息,不應留白;如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存在空白內容的詢證函,應通知注冊會計師進行修改后重新發送;針對“備注”欄,如不存在按照本指引無需在其中列示說明的信息,也不存在注冊會計師或被審計單位認為需要備注說明的信息,則應當填寫“無”。
(4)銀行詢證函所列示的1-14項及附表信息應當按照銀行詢證函收件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即詢證函格式中定義的“貴行”所代表的總分支機構主體范圍進行回函,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或說明。如經銀行業金融機構核對,存在不符之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于“經本行核對,存在以下不符之處”欄中寫明“詢證函信息存在不符”并在欄中填寫相關不符信息或另附附件進一步提供具體的不符信息內容,不應將不符信息內容填寫在銀行詢證函1-14項及附表信息中。同時,當存在不符之處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在銀行詢證函結論處填寫不符之處相關的具體信息,而不應要求注冊會計師按照相符信息重新填寫后再次發函。
(5)銀行業金融機構如選擇采用本機構系統自動生成的與銀行詢證函內容相關的報告或其他形式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有格式回函,或以數字函證方式進行回復的,應當對銀行詢證函所列示的1-14項及附表涉及的全部信息作出回應,銀行詢證函內無需函證項目(即被注冊會計師用斜線劃掉的項目)除外。
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與建議
1、銀行函證流程的公示信息不充分筆者對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及交通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官網頁面進行了檢索,有關檢索記錄見附件《各銀行相關檢索頁面截圖》的“一、與銀行函證流程相關頁面”部分。
通過以檢索可發現,各銀行對于流程公示的情況各不相同,其中:
(1)中國銀行與郵政儲蓄銀行:在官網提供了銀行函證流程的相關規定,對申請條件、辦理流程、收費標準、回函用章驗證、投訴與建議渠道進行了規范,基本符合銀行函證新規的規定。
(2)其他幾家均未在官網上提供到相關信息。部分銀行提供語音服務,部分銀行提供在線服務,還有個別銀行提供的信息出現與指引規定不一致的情況,總之這些銀行提供的相關信息未符合指引的要求,都無法使審計人員便捷的獲得相關信息。
需要說明的是筆者看到在其他微信公眾號文章中,看到有對各銀行分行公布聯系方式進行匯總的文章,部分銀行在其分行對相關銀行詢證函流程的要求進行公示,而未在其官網進行公示。筆者認為這種在各銀行分行的公示,不符合指引中“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的要求。
之所以要求各銀行在期官方網站公布,目的是為了提供相關信息使用人獲得信息的使得程序,避免雙方工作的不銜接,提高工作效率。而信息使用人最常見的檢索方式是在銀行官方進行檢查,如果只在各分行公示信息,就需要使用人在各分行獲取信息,如此查詢信息很不方便,同時由于沒有總行的統一規范,各行規定不一,相關信息可能與指引產生不一致的情況,降低了準確性。從微信公眾號中各位同行努力整理各銀行分行函證流程的公示信息的情況,不難看出,這樣的公示導致了低效的工作方式。
審計人員無法方便地第一時間獲得銀行關于函證要求的信息,導致在與銀行的溝通中處于不對等地位,低效率的溝通也影響了執行銀行函證工作的效率與效果。
建議各銀行在總行官網上發布有關規定,有關規定應經過法務部門復核,與指引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在相關規定發布時同時公布各分行具體辦理方案的鏈接,從而方便審計人員獲取有用信息,提高銀行函證的效率與效果。
2、銀行收費標準不一金額較高
筆者檢索了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及交通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審計收費標準,有關記錄見附件《各銀行相關檢索頁面截圖》的“二、與銀行函證收費相關頁面”部分。大致如下:
從以上收費標準看,大部分為200元起步,有的銀行會規定一定的浮動區間,有的銀行在起步價的基礎上按項增加收費,指引中的函證標準模板中有14年內容,如按項收費最高的收費為工商銀行的1600元,中國銀行最高1500元。從定價標準看,銀行函證的收費在200元/份至1600元/份之間,服務收費并不算高,實際執行過程中部分銀行還會給客戶打折,看似企業負擔并不很大。
但是,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如果不對這些項目實施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現代審計程序是在總結歷年審計經驗與審計失敗后形成的,具有很強的科學性。銀行回函是標準的第三方審計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在當前審計環境下,銀行函證程序具有客觀規范、結論更可靠、效果最直接、操作最簡單的優點,既經濟又有效,并沒有很好的替代程序可以完全替代銀行函證的證明力,可以說銀行函證是注冊會計師最重要的審計證據之一,在審計業務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般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無法根據銀行余額或對賬單信息對相關銀行賬戶是否存在重大錯報進行客觀的判斷的,尤其是近年來,震驚國人的“兩康事件”讓行業各界對銀行函證的重視程度空前增加,各監管機構也加強了對銀行函證程序的監查力度,財政部與銀保監會專門針對銀行函證出臺了指引。
在當前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更傾向于就詢證函中的全部項目向銀行進行函證。如此一來,在銀行按項收費的情況下,單個函證的收費會達到一千多元,再加之部分企業賬戶較多的情況下,就會導致企業年審過程中的銀行函證的費用巨大,小企業可能會支付幾千,大企業可能產生上萬元的費用,筆者曾遇到過一個集團公司進行企業重組業務審計時,銀行函證費用到達到百萬元的情況。
指引中規定銀行詢證函的“回函服務收費屬于市場調節價”,理論上銀行函證收費高可以去收費低的銀行開戶,但企業一個銀行開立賬戶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一般不會因為回函服務收費高而選擇更換銀行,但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由于審計人員與企業的信息不對等性,企業認為沒有什么業務的銀行賬戶、零余額賬戶、本期內注銷的賬戶都要進行函證,這些“無風險”賬戶的函證增加的收費,可能會給企業造成的很大經濟負擔,企業認為是沒有必要的支出。在引起情況下企業會與注冊會計師進行博弈,制造阻力消極配合執行函證程序,進而給注冊會計師形成工作壓力,從客觀上減少銀行函證的范圍,從而導致審計失敗的風險大大增加。
銀行對于函證回函的業務操作主要涉及回函處理人員的系統核對與業務主管人員的流程復核,現在銀行業務普通電子化,并且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中“推動回函集中處理和數字化”要求,部分銀行在已實現自動化方式回函的情況下,銀行的回函增量成本并不會大幅增加,而現在的收費標準未體現銀行基于成本收費的原則。
基于以上客觀情況,并且鑒于銀行函證的重要用途,建議相關機構能在文件中增加對于銀行函證收費上限,計費規則的有關規定,強調銀行在制定收費標準應基于辦理銀行回函業務的增量成本,從而降低企業函證成本,減少與注冊會計師的沖突,進而保證銀行函證程序的規范性與充分性,為提高企業經濟數據的可靠性保駕護航。
3、銀行辦事人員執行標準不統一
筆者同事在執行銀行函證的業務過程中遇到了以下問題:
(1)同一銀行對銀行函證蓋章的要求不統一
個別銀行要求在銀行函證上必須加蓋事務所公章才予接受函證,這明顯與指引中的相關規定不符,但由于相關銀行由于未在官網公示有關銀行函證流程,或在流程中沒有進一步規定事務所的蓋章要求,而銀行辦事人員又以銀行內部規定為辦事原則,因此導致了雙方的不一致,而很多項目審計人員是在外地執行工作,要求被審計單位與會計師事務所同時在函證上加蓋印章的要求,在操作上很繁瑣,而由于銀行相關規定的傳達不到位,增加了審計人員執行銀行函證程序的難度,沒有達到指引的規范目的。
建議各銀行在公布有關銀行函證操作流程時增加相關表述,避免上述問題。
(2)同一銀行執行的收費標準不統一
審計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還遇到了同一銀行的不同分行收費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有的分行按函證收費,有的分行按函證項目計算收費,還有個別分行按函證的賬戶數量計算收費,各不相同。
而按函證的賬戶數量計算收費的操作與指引中銀行需對“‘貴行’所代表的總分支機構主體范圍進行回函”的要求不一致,對于審計人員未在函證中標注的賬戶,屬于該機構范圍內的事項,應作為不符事項,由銀行在不符事項中進行說明,因此銀行辦事人員按賬戶數量收費的行為是不合適的。
2021年是銀行函證新規執行的第一年,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在所難免,各方都要磨合,熟悉與適應,相信本著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數據安全的方向出發,通過不斷溝通,不斷改進,不斷創新,相關各方相向而行,在不遠的將來,銀行函證的工作效率一定可以全面提升,審計工作也會步入一個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