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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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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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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促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長期穩定發展,現就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二、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該公司掛牌前和掛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按照現行股權轉讓所得有關規定執行,以股票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以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由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進行稅收處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已經進行相關稅收處理的,不再進行稅收調整。 五、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在登記結算系統內明確區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財政、稅務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8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