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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欠條”還傻傻分不清?其中千差萬別!老板和財務必須搞懂!
老錢最近很頭疼,一年前自家親戚跟自己借了10萬元,老錢想:誰還沒個缺錢的時候呢?于是從自己公司賬戶轉走10萬元借給親戚,說好半年還,但是現在一年都快過去了,親戚那邊還是沒動靜。
再不把這筆錢還上,依照個稅條例,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20%個人所得稅!
老錢自己的錢沒拿回來不說,還要倒貼20000元的個稅!好心辦了壞事!老錢大腿一拍:當初就該寫張借條!
正所謂親兄弟也要明算賬,借錢就該寫借條!
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份保障自己權益的借條呢?
“借條官方范本”來了,這么寫才好使!
我們分別來一一解答:
①
憑證名稱:借條
借條,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因借貸法律關系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在訴訟中,借條持有人只需要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的事實和經過即可。債務人要抗辯或抵賴就要負舉證責任,一般較為困難。
最好不要寫成“欠條”!欠條雖然也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一種憑證,反映的是欠款關系,僅憑欠條本身無法明確債權債務關系。
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借貸、買賣、服務、交通事故等都能產生欠條憑證。換句話說,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絕對不能寫成“收條”!收條是指債權人在收到錢款時向債務人出具證明還款事實的憑證。因此收條反映的是給付關系,不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相反是用來消滅債權的。以收條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②
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夠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辯。如果數額不大,或不寫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寫“茲向張三借款……”
③
交付方式
最好就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錢款,必要時可以在借條中注明借款人的銀行賬號。不要覺得不好意思,既然決定打借條,嚴謹一些準沒錯,發生糾紛時,有借條+銀行匯款憑證作為證據基本上就不會輸。
通常借條中會寫“今借到XX元”,強調的是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實際上未收到款項的情況仍舊常見。因此,不建議采用“今收到出借的XX元”這種表述,且因為現金交付就很難舉證,所以也不建議現金交付。
④
出借人
司法中,并沒有規定借條持有人即為權利人。借款人如果想抗辯持有人并非真正債權人,則由借款人負責舉證。所以借條中寫不寫出借人身份證號無所謂。且出借人是否在借條上簽字也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⑤
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應當寫明幣種。
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票據填寫規范》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寫“整”(或“正”)。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書寫中將“元”寫成“圓”也是可以的。
司法實踐中,如果借條上的借款金額出現大小寫不一致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一般以大寫金額認定,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所借錢款是小寫金額。
⑥
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借貸利率劃定了“兩線三區”:
“兩線三區”的第一根線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過2%的),屬于司法保護區;
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過3%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屬于無效區。
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間是自然債務區,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借款人已經支付的,法院也不保護。沒算你放高利貸就不錯了。
借貸雙方沒有提前約定利息或對利息約定不明,還款時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⑦
借款期限
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是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而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為20年。
⑧
逾期利息
同⑥。
⑨
實現債權的費用
這句話看起來比上面的主要條款還長,但非常有必要加。
最高法院認為,該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誠信履行。
有了這一句話,打起官司,實現債權——省錢!
⑩
送達
這句話看起來也比上面的主要條款還長,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訴訟特別是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臨“送達難”的問題。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證人等)郵寄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時,往往出現郵寄送達因“原址查無此人”“遷移新址不明”“原寫地址不詳”等被退回。如果無法送達給被告的話,法院經常采用公告方式進行送達。
公告送達能把訴訟周期拉長,更重要的是,在這個期間,被告很可能已經轉移財產!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其中第3條意見規定:
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即可。
有了這句話,法院不用擔心送達難的問題了,當事人也不用因為公告送達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時間??傊?/span>——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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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借條上出借人簽不簽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須簽名捺印。借款簽名須在“借款人”后寫全名,并與身份證所載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證號。同時還要讓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時(借款數額較大)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同時,最好讓借款人將簽名捺印的身份證復印件作為借條的附件,或將身份證復印到借條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出具借條時的常見陷阱
除此之外,還需注意出具借條時的常見陷阱:
1、打借條時寫錯名字,包括:
(1)以綽號、昵稱、小名等出具借據;
(2)故意將名字寫成別字,例如將“張曉鋒”寫成“張曉峰”;
(3)以與身份證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據;
(4)以不易辨認的潦草字體簽名。
2、以惡意手段出具借條
例如現在市面上有一種消字筆,外觀與普通中性筆無異,但其墨水成分特殊,會在書寫后一段時間內自動褪色直至消失。
提醒:打借條時應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筆,以防范類似風險。
3、由他人代寫借條
例:張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張三出具借條。張三聲稱要去找紙筆離開現場,后持寫好的借條返回,李四看借條內容無誤便未在意。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借條不是其本人書寫。經鑒定,借條確實不是張三筆跡,法院以李四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提醒:書寫借條時,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現場書寫,不能離開自己的視線,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寫。
4、變造、篡改自書借條,偷梁換柱
借條書寫完成后,為防止篡改,應仔細核對借條是否系原件。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復印一份留存(并請出借人簽注“該借條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提醒
借條是保證雙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在寫借條時一定要仔細,用詞一定要嚴謹、規范,以免留下紕漏。此外,在將借款交給債務人時,最好采用銀行轉賬的方式,保留轉賬憑證,及借條原件,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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