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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百問 | 1-5問
1、企業破產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1條規定:“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這一規定表明,企業破產法的立法宗旨是:(1)規范企業破產程序。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所適用的償債程序和該程序終結后的債務人的身份受限制的法律狀態。企業破產制度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因各種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通過法定程序使債務得以延緩或者公平清償的法律制度。規范企業破產程序是企業破產立法的直接目的。通過企業破產程序,能夠使債務人借助重整、和解等緩解債務糾紛,避免走上破產道路;也可以使一些企業通過破產宣告、清理債權債務而終止經營,歸于消滅。(2)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企業破產立法的直接作用就在于清理破產企業的債務,并依法進行債務清償。企業破產程序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對具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理分配,或者對其進行重整,或者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權清償達成和解,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的機會。企業破產法從三方面體現債權人公平受償原則:一是規定所有破產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規定所有破產債權制度。規范企業破產程序是企業破產立法的直接目的。通過企業破產程序,能夠使債務人借助重整、和解等緩解債務糾紛,避免走上破產道路;也可以使一些企業通過破產宣告、清理債權債務而終止經營,歸于消滅。(2)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企業破產立法的直接作用就在于清理破產企業的債務,并依法進行債務清償。企業破產程序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對具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理分配,或者對其進行重整,或者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權清償達成和解,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的機會。企業破產法從三方面體現債權人公平受償原則:一是規定所有破產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規定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受償機會均等;三是規定了不同類型的債權人之間合理的破產清償程序。(3)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企業破產法所關注的重點。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就是使債務人以其最大的償還債務能力,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人的利益。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債務人的合法利益也應當得到保護,在辦理破產案件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平等。(4)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這是企業破產法具有的宏觀意義的目的。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需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監管措施,優化市場主體隊伍,促進整個商品流通和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破產現象發生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下,即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卻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通過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止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停止債權人的個別受償,按照法定的債權申報、債權登記、破產財產的清理與分配等環節,達到了解債務的目的,可以較好地保證各個債權人獲得其應有的清償份額,保證債權人公平受償,同時也可以使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企業退出市場,以保證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得以維護。
2、企業破產的原因有哪些? |
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根據這一規定,企業破產的原因有:(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到期債務是指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立即清償的債務。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企業法人的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屆至,債權人要求清償,但作為債務人的企業無力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即不能以其財產、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二是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應當是已經到期且提出清償要求、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三是債務必須是能夠以貨幣估價即能夠折合成貨幣的債務;四是債務人在相當長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債務。(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指企業法人的資產總和小于其債務總和,即資不抵債。判斷債務人是否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最基本的財務依據是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和中介機構對債務人作出的專項審計或者會計報告。(3)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是指企業扭虧無望,具體表現為多次拖欠他人債務長期不予歸還,資產多體現為積壓產品,以及只能以某種實物物品償還債務等。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不能單獨作為企業破產的原因,它與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并列選擇條件,應當結合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由,作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依據。
3、企業重整的條件是什么? |
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根據這一規定,債務人具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情形的,債務人破產的條件就已經成就。但債務人具有上述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進行重整??梢?,具備破產原因和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是企業重整的條件。重整的目的主要在于使企業法人能夠避免破產,起死回生。當企業法人出現財務困難有可能破產時,及時提出重整申請有助于提高重整的成功率,更好地發揮重整程序的作用。企業法人進行重整除了已經具備破產原因外,還包括雖然尚不具備破產原因,但存在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有可能導致破產的情況。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是企業遭遇的一種困難情形,即企業資產狀況表明雖然目前尚未出現不能支付、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但有證據表明其在近期有可能出現喪失清償債務能力的情形。企業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4、企業破產案件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轄? |
5、企業破產案件審理程序適用什么法律規定? |
企業破產法第4條規定:“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表明,企業破產案件審理程序,企業破產法有規定的,適用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破產審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所適用的程序規定。企業破產法作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的法律,對于企業破產程序的審理作了全面規定,是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基本依據。企業破產案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系,其大部分程序企業破產法都有所規定,主要包括:關于破產原因的規定;案件申請與受理的規定;關于管理人的規定;關于債務人財產的規定;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關于處理破產案件的三種具體程序(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的規定;破產案件的終結;法律責任;關于跨境破產的程序;等等。在破產案件的上述各個方面,企業破產法都規定有具體的程序,根據程序的需要也規定有相關的實體內容。但是,企業破產案件仍有些內容超出了企業破產法所規范的范圍,對于企業破產案件審理程序企業破產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關于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規定;關于適用審判組織和審判方式的規定;關于適用證據的有關規定;關于使用對妨礙訴訟程序行為的強制措施的規定;關于適用訴訟保全的規定;關于適用回避的規定;關于上訴審程序的規定;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關于民事執行程序的規定;等等。
文章轉自:“破產與重整實務”微信公眾號